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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廉洁从业案例 传播清廉金融文化

廉洁从业是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保证,我司一直非常重视廉洁从业管理工作,这里选取廉洁从业相关的典型案例,供大家警醒学习。

案例一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】:边某磊在担任S证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资总部业务部董事期间,负责Z公司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券项目。边某磊利用其负责推荐客户认购债券的职务便利,违反法律规定,利用其姐夫朱某银行账户非法收受Z公司卢某某支付的好处费共计150万元。其行为构成《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三条“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”,于2017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,并没收违法所得。

边某磊作为证券从业人员,上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好处费的行为亦违反了《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》第九条第六款“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,如接受或赠送礼物、回扣、补偿或报酬等,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”的规定。2018年4月,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其采取注销执业证书的纪律处分,并记入证监会及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。S证券公司对其作出开除党籍、行政开除,同时扣减2017年度绩效薪酬和其他递延薪酬的内部惩处。

案例二【单位行贿罪】:代某琼在担任B证券公司某营业部负责人期间,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从事信托融资居间介绍业务,收受融资人支付的中介费,并通过上述两家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,情节严重。代某琼及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构成《刑法》第三百九十三条“单位行贿罪”,2019年1月,代某琼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,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各被处罚金50万元和20万元,同时,违法所得540余万元予以追缴。

代某琼上述行为亦违反了《证券公司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》第四条“证券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、规范性文件,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,恪守诚信,勤勉尽责。”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“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、监事,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、监事以外的职务,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。”的规定。2020年1月,证监会天津监管局认定代某琼为不适当人选,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。